合同簽約地: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約主體資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丙方:上海電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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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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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名: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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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本合同適用于乙、丙方所提供的電路租用服務,明確了合同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作為合同簽署后三方違約責任追究及糾紛處理的主要依據。
本合同所提供的電路運行維護服務為電路兩端都在中國電信服務范圍內,涉及其他運營商的電路除外。
一、 標的物和工程內容
1. 標的物:乙、丙方依據本合同向甲方提供電路租用服務;
2. 工程內容:丙方按照甲方要求,為甲方在 地址安放光纜工程。
二、 一次性費用和付款方式
根據工程概算,甲方同意在協議簽訂后,一次性向丙方付清應付費用:工程費用,計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
三、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使用租用電路,不得將租用的電路用于經營性活動,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租用電路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2. 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電路業務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技術性問題,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當地的分公司申告。
3. 甲方應免費提供施工場地,并在雙方商定的施工之日前,做好施工場地的清理工作,以便于乙、丙方及時開始施工。若因甲方原因,可能導致乙、丙方不能按期開工,甲方應在乙、丙方開工之日前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丙方,雙方另行商定開工時間,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或其它相關后果由甲方承擔。
4. 若甲方在確認電路開通之日起3日內,既不簽字,也不以書面形式提出質量異議,將視為乙、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工作單上載明的時間為租用電路的實際開通日。
5. 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及時支付各個網點的一次性費用。若逾期支付,每日應按未支付部分的1%向丙方支付違約金。
6. 電路開通后,甲方應按時向乙方支付月租費等費用,如逾期不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交并對甲方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指按欠費部分每日加收3‰的費用);如甲方超過30日仍不交納應交費用,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服務,在暫停服務60日內甲方仍未補交應交費用,乙方有權對甲方終止提供服務,并依法追繳欠費和滯納金。
7. 在乙、丙方進行故障修復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8. 甲方樓內線及甲方自備設備由甲方自行維護。發生故障,由甲方自行修復,其處理時間不計入乙、丙方維護時限內。
9. 由于甲方機房電源或環境的原因致使設備損壞或通信干擾等,造成甲方電路中斷的情況,乙、丙方可根據甲方要求進行配合處理。
四、 乙、丙方權利與義務
1. 甲方支付一次性費用后5日內,乙、丙方開始組織工程實施。因甲方逾期付款導致乙、丙方不能正常開工,以致乙、丙方不能按期完工,乙、丙方不承擔責任。
2. 丙方負責根據甲方要求完成本協議及附件中涉及的設備及電路的開通調試等工程實施工作。乙方則負責日常運營,并對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工程服務承擔管控和質量保證責任。
3. 乙、丙方根據甲方要求,按時完成電路的開通調試。若乙、丙方安裝開通時間超過合同規定的最晚期限,每逾期一天,乙、丙方承擔連帶責任并且按一次性費用總額的1%向甲方賠償。
4. 乙、丙方在工程竣工、電路開通后1日內,通知甲方在工作單上進行確認蓋章。
5. 自甲方確認開通之日起,乙、丙方開始向甲方收取電路業務的通信月租費。
6. 乙、丙方承諾對甲方租用的ELAN電路提供全天候(即7*24小時)的故障申告受理,申告電話為962112。
7. 乙、丙方承諾對維護責任范圍內的電路(國際長途僅限半電路)故障,自甲方申告時起本地電路8小時內恢復業務;
8.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電信電路被人為破壞等原因造成的甲方電路中斷不計入乙、丙方維護時限。
9. 本工程中甲乙兩端的傳輸設備及光纜產權歸乙方所有。在不影響甲方正常通信和正常經營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從甲方端光纜節點引出光纜解決附近大樓的通信,甲方有責任積極配合。
五、保密
除非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四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項下內容以及與對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監管部門有要求的除外。
六、違約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一款均被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后,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二十個日歷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并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二十個日歷日內向對方提供書面異議或說明。
2. 若甲方違約,且未按本條第一款履行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不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業務。
3. 若乙、丙方違約,且未按本條第一款履行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且要求乙、丙方對甲方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八、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 因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三方同意選擇以下第【一 】種方式解決:
(一)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仲裁或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三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十、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各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十五(15)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其他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可由甲方解除。
十一、電路租用服務期限
1. 本合同項下電路租用服務期限為電路開通之日后的次月1日起 12個月以及電路開通的當月。
2. 租用服務期滿,則除非任何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在租期屆滿前三十(30)個日歷日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續租,租期將續展,續展的租用服務期限為12個月,續展次數不受限制。
3. 無論以何種方式續展,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本合同內容對于續展期仍有約束力。
十二、其他
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受影響。
2. 若本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則自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執行。
3. 無論本協議是否有相反規定,本協議任意一方對其他方所遭受的間接損失不承擔責任。
4. 未經甲乙丙三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合同。
5. 本合同各條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6. 本合同的任何內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三方之間具有合資、合伙、代理關系。
7.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本合同替代此前三方所有關于本合同事項的口頭或書面的紀要、備忘錄、合同。
8.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形式或甲乙丙三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以書面信函形式通知的應采用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為準。
9.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且經過單位蓋章后生效。
10. 本合同中乙方應在合同存續期間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合理期限內切實履行維護義務。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乙方: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丙方上海電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